行政院修正「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」部分規定,自114年1月1日生效。
旨揭規定修正重點摘要如下:
(一)增訂交通費報支上限,以機關所在地及出差地為起訖地點,並按要點規定搭乘之交通工具及必要路程計算。
(二)駕駛自用汽車、機車出差者,原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最高等級之票價報支,修改為按必要路程之公里數各以每公里新臺幣三元、新臺幣二元報支。駕駛自行租賃(含共享)汽車、機車出差者,比照辦理。
(三)修正住宿費每日上限,原以「特任級人員」及「簡任級以下人員」區分,上限分別為2,400元及2,000元,修正後改以「平日」及「假日」區分,上限分別為3,500元及4,500元。
(一)增訂交通費報支上限,以機關所在地及出差地為起訖地點,並按要點規定搭乘之交通工具及必要路程計算。
(二)駕駛自用汽車、機車出差者,原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最高等級之票價報支,修改為按必要路程之公里數各以每公里新臺幣三元、新臺幣二元報支。駕駛自行租賃(含共享)汽車、機車出差者,比照辦理。
(三)修正住宿費每日上限,原以「特任級人員」及「簡任級以下人員」區分,上限分別為2,400元及2,000元,修正後改以「平日」及「假日」區分,上限分別為3,500元及4,500元。